(一)自治区成立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宋爱荣(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副主席)
副组长:蔡毅治(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马秦(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井植朴(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成员:李洪波(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于庆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王联社(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袁进修(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联络工作,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局副局长袁进修任办公室主任,孟国钧(自治区发改委调研员)、王德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处长)、孟庆新(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处长)、李清波(自治区安监局一处处长)任联络员。
各地政府要成立由一名政府领导同志任组长,安全监管、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参加的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
(二)各部门、各级政府的工作职责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监管,督促检查有关地区及企业落实尾矿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尾矿库安全隐患排查,指导企业编制、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审查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情况,对危、险、病尾矿库进行查处,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治理,或提请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检查尾矿库相关建设工程的立项核准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地方和企业落实存在重大隐患尾矿库的治理资金,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关停、整治危库和险库。
环保部门负责加强尾矿库环境安全隐患的检查和监督,对尾矿库企业进行排污登记,检查企业弃库、闭库环境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检查指导地方和企业编制完善尾矿库环境安全应急预案,督促地方和企业整治尾矿库超标排污问题。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检查尾矿库建设用地审批情况,依法取缔、关闭无证开采的违法企业。
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实施,逐级建立健全由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为成员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逐级制定工作方案,并在经费上予以支持。
三、时间进度和工作安排
专项整治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用两年半(2007-2009年上半年)完成专项整治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