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公安机关可以聘用暂住人口协管员,协助公安派出所做好暂住人口登记和日常管理工作。聘用暂住人口协管员所需经费由区人民政府财政承担。
暂住人口协管员优先从本市失业人员中聘用,具体聘用、考核、管理办法由市公安机关制定。
第六条 暂住人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拨付。
第七条 市、区公安机关和公安派出所应当采用先进管理手段,提高暂住人口登记管理水平。
第八条 公安、工商、税务、房地产、人口和计划生育、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实现信息共享。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暂住人口登记情况通报给房地产、税务、教育、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情况通报给公安、工商、税务、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
公安机关在办理暂住人口登记、工商部门在办理工商登记、税务部门在征缴税款工作中,对发现没有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应当及时通报给房地产管理部门。
第九条 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暂住人口。
暂住人口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关部门和暂住人口登记站、点举报或投诉。有关部门和暂住人口登记站、点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条 暂住人口应当按照《
河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规定的时限到公安派出所或者暂住人口登记站、点申报暂住登记,领取居住证。
住宿在旅馆的暂住人员的登记管理,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申报暂住登记,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单位招用暂住人员并提供住宿的,由用人单位申报办理;
(二)个体工商户招用暂住人员并提供住宿的,由雇主申报办理;
(三)租赁房屋居住的暂住人员,由房屋出租人办理;
(四)其他暂住人员,由本人申报办理。
第十二条 申报暂住登记,应当提交暂住人员的居民身份证。需领取居住证的,还应提交暂住人员近期标准照片两张。
房屋出租人为租赁其房屋居住的暂住人员办理暂住登记的,除按前款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出示房屋租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