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辖区内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诊断机构开展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
二、方法和要求
(一)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计划的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培训,及时汇总、分析本地区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必要的督导和抽查。
(二)对2005年辖区内建设项目立项信息的情况,可通过县(市、区)政府年度计划工作会议等途径进行收集并进行现场检查、确认。
(三)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情况的检查,可通过查阅档案、现场检查、填写调查表等方式完成。
(四)各县(市、区)应于2006年10月8日前将本地区监督检查工作的书面总结、汇总表及典型案例材料上报市卫生局(含电子版)。
联系人:张 钰 电 话:3500167
附表:
1-1、2006年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基本情况汇总表(略)
1-2、2006年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重点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略)
1-3、2006年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重点监督检查处罚情况汇总表 (略)
1-4、2005年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核、审查、竣工验收重点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略)
1-5、2006年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重点监督检查表(略)
1-6、2005年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核、审查、竣工验收情况重点监督检查表(略)
附件2:
2006年放射卫生重点监督检查方案
一、对象和内容
开展放射诊断、放射治疗和核医学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从事辐照加工、γ工业探伤和其他产生放射性危害的用人单位。重点内容为:
(一)2005年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辐照加工、γ工业探伤、放射治疗、核医学、核设施)是否进行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或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关卫生审查。
(二)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计、个人剂量报警仪或手持剂量仪配备情况。
(三)放射工作人员放射防护培训和职业健康检查情况。
(四)医学辐射设备按规定进行质量控制和放射防护检测情况
二、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对辖区内x线诊断单位(不含CT单位)的监督检查,并保证检查质量。
于2006年10月8日前,将检查总结、汇总表及典型案例材料上报市卫生局(含电子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