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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工业节能降耗实施的意见[失效]

  (二)工作目标

  在三年内,支持建设3~5家水煤浆生产企业,使我市水煤浆生产总量达到150万吨以上;力争在五年内将市中心城区原有35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和窑炉更换、改造为水煤浆锅炉或使用其他清洁能源,实现1~2个开发区或工业园区集中供热,切实改善市区空气质量和环境景观。同时,以南宁作为水煤浆生产基地,将水煤浆产业辐射周边地区,力争到2010年实现水煤浆产业产值10 亿元。

  三、实施步骤及主要工作

  (一)抓紧水煤浆的生产和使用水煤浆的试点工作

  着重抓好已建成投产的两家共年产50万吨水煤浆企业的生产和供应,组织协调好生产企业与用浆企业的关系,扩大企业用浆量。要继续抓好水煤浆企业的招商引资。同时,要进一步加大水煤浆的推广应用工作力度,对高能耗、高污染以及严重影响城市景观企业的燃煤锅炉实行强制改造。在化工、制糖、造纸、饲料、医院等重点行业,选择3~4家企业作为我市推广应用水煤浆的试点,并给予重点扶持,指导和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切实提高锅炉的热效率和燃烬率,使之真正起到推动和示范作用,以点带面,逐步把水煤浆推广应用到全市各行业企业。

  (二)依法对我市企业实施水煤浆锅炉更换或改造

  从2006年2月1日起,市高速环道内新上锅炉必须采用水煤浆或清洁能源。对市快速环道内的燃煤锅炉和高速环道内污染严重的燃煤锅炉,分三批进行更换或改造。

  第一批:市高速环道内污染严重、排放不达标的企业和市快速环道内非工业生产使用以及城市道路两侧工业企业在用的4吨/小时以下(含4吨/小时)燃煤锅炉,在2007年底以前必须进行更换或改造;

  第二批:市快速环道内在用的6吨/小时以上(含6吨/小时)10吨/小时以下(含10吨/小时)燃煤锅炉和窑炉,在2009年底以前完成更换或改造;

  第三批:市高速环道与快速环道之间35吨/小时以下有条件更换或改造的燃煤锅炉和窑炉,在2010年底以前必须进行更换或改造。

  “十一五”期间未能更换或改造的燃煤锅炉,二氧化硫的排放总量在达标的基础上必须削减30%以上。

  (三)推动开发区和工业园区使用水煤浆

  积极引导和鼓励我市高新区、经开区、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和三塘工业集中区、伶俐工业集中区企业新建或改建水煤浆锅炉,美化园区内部环境和景观,提升我市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整体形象。在开发区、工业园区积极推广集中供热生产模式,选定1~2个开发区或工业园区使用水煤浆集中供热试点。注重引进使用水煤浆为燃料进行集中供热的项目,建设独立热力管网,集中运行和管理,逐步减少园区内燃煤(油)锅炉,最大程度解决开发区、工业园区分散供热和环境污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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