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鼓励国内外科技人才来我市创办、合作开办科技型企业,留学人员来我市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对自带科技成果或项目来我市投资或合作投资的人员,视项目技术水平及实施效果给予10~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八条 对企业技术创新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可优先申报政府特殊津贴和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可不受学历、资历和岗位职数限制,破格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第九条 建立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的高级访问学者制度,选聘企业高级人才到大学任兼职教授。
三、自主创新及成果转化激励政策
第十条 创建国家级技术中心。在“十一五”期间选择1~2家具有培养前景的自治区级中心重点培育,在培育
阶段每个中心安排50万元/年的资金扶持。
第十一条 支持行业技术开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从现有的区级中心中选择一批加以扶持,朝着建设成行业(或产业集群)技术平台的目标开展培育工作,每个中心安排30~50万元/年的扶持资金,通过2~5年的扶持培育使之成为在国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行业技术平台。
第十二条 实施专利战略,支持企业开展专利工作,完善企业研究开发专利、实施专利产业化激励机制。企业新获专利并经授权后,按照以下标准一次性给予奖励:国内发明专利每件5千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2千元;国外发达国家发明专利每件1万元。
第十三条 对技术创新效果好,并新获自治区、市级的新产品(新技术)优秀成果一、二、三等奖的,分别按照自治区级8万元、5万元、3万元,市级5万元、3万元、1万元的标准,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功科技人员。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对市级新产品年产值达到500万元以上,并且新产品产值率达到30%的企业,视企业当年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给予企业5~20万元的奖励,用于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有功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