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工业企业自主创新若干规定的通知
(南府发〔2007〕5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加强工业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根据国家、自治区、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若干规定:
一、财政扶持政策
第一条 加大财政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扶持力度。
市财政每年从工业结构调整资金中切块安排不低于1000万元的技术创新资金,结合市科技三项经费,用于扶持产业或企业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开发和大规模系统性技术集成等中高端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新产品开发、企业信息化建设、技术创新体系建设。
第二条 组织开展企业技术(开发)中心建设,完善企业技术开发管理体系,对新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及市级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专项资金补助。通过国家级技术中心认定的给予50万元补助;通过自治区级技术中心认定的给予20万元补助;通过市级技术中心认定的给予15万元补助。
第三条 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等部门开展产学研活动,对我市重点发展产业的关键技术和重大新产品开展联合攻关的项目或课题,给予优先立项和安排项目补助资金(10~30万元/项目)支持。
第四条 鼓励支持企业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的行业关键技术和工艺,对我市重点行业具有较大带动作用的引进项目,优先安排项目用地指标和给予项目银行贷款贴息或补助(10~30万元/项目)等资金支持,对特别重大的项目将给予最高补助100万元/项目的资金支持。
第五条 鼓励我市企业积极参与国际间的技术合作与交流,支持企业技术引进由成套装备引进向关键技术及设备引进转变。对引进具有行业国际先进水平的关键技术,采取本地制造或联合制造的项目以及参与制造的本地企业,给予银行贷款贴息或补助(10~30万元/项目)等资金支持。
二、科技人才激励政策
第六条 鼓励技术创新成果拥有者、自主知识产权拥有者将其成果或产权作为投资股本,参与企业收益分配。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其价值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可达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