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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和管理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和管理的通知
(南府发〔2007〕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日前,自治区党委常委、南宁市委马飚书记在市审计局编发的“关于南宁国际会展中心一期工程决算审计核减投资1.1亿元”的审计要情上作出重要批示:“市审计局开展的工程审计成绩突出,市委、市政府给予充分的肯定,并借此机会向全市审计战线的干部职工表示亲切地慰问!请市政府、市审计局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特别是要进一步在全市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决算审计,确保政府投资工程造价的真实性,节约政府投资。全市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重视和配合审计部门开展审计工作”。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马飚书记的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和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工作,在组织、人员、经费等方面为审计部门开展审计工作提供保障。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重视和配合审计部门开展审计工作,确保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和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各级审计部门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法律法规、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确保质量”的原则,编制审计部门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审计部门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根据需要可聘请具有法定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或其他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必要时也可通过公开招投标选择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审计,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

  四、审计部门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严格按国家审计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等规定进行,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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