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根据《舟山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近期动态变化,全市现有地质灾害隐患点共125处,遍布全市4个县(区)。各县(区)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制定完善具体的年度治理计划,落实治理措施。
三、地质灾害防治的主要对策措施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地质灾害防治作为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平安舟山”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抓实抓好。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各级国土资源、水利、交通、农林、环保、旅游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一旦发现地质灾害临灾险情,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应急预案的分工,做到快速反应、措施落实、责任到人。
(二)坚持汛期巡查、值班、灾情速报制度。各级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水利、交通、城建等部门,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汛期检查,不断完善防范措施。切实落实汛期值班制度,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一旦发现灾情,要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织指挥好防灾、救灾工作。严格灾害报告制度,按规定要求及时上报灾害情况和救灾工作。
(三)加强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认真贯彻国务院《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对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及其他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先期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评估结果须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把好地质灾害预防关,对违反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定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四)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勘查治理及监管检查。对稳定性差、危害性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各县(区)要根据年度勘查、治理计划,认真抓好落实,及时消除隐患。要按照“谁开发、谁治理,谁收益、谁投资”的原则,多方筹集资金,组织有专业资质的地勘单位进行勘查、治理。在治理项目未完成前,要加强汛期动态监测,逐点编制汛期防灾预案,对其可能造成的危害(包括威胁对象、范围等)进行预测,圈定重点防范范围,落实监测、预防责任人;制定包括监测、报警疏散、应急抢险救灾等内容的防灾措施;下发地质灾害防灾明白卡,建立防灾责任制度,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范工作。治理项目完成后,要及时组织验收,确保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