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鄂卫函[2007]261号)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卫生局,省厅卫生监督局,部省属医疗卫生单位:
全面加强对医疗废物的监督管理,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进行集中处置,是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的内容之一。近年来,在各级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省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仍有个别地方由于管理不到位存在医疗废物流失的问题。同时,近期我国沿海地区发生因自然灾害导致医疗废物被冲入大海的事件。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全面落实《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杜绝医疗废物流动造成危害,现将卫生部办公厅下发的《关于
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7〕94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医疗废物的监督管理,全面落实《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卫生部办公厅下发的关于
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认真展开自查工作,检查本单位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是否建立;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是否健全;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医疗废物处置工作是否落实。同时要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定期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严格落实责任,切实做好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暂存、交处置中心处置等环节工作,从源头上控制医疗废物的流失。一旦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及其他突发事件,一定要严格按照《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措施,并按规定逐级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