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疫苗管理的知识。
4.企业应有2名以上从事疫苗质量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有预防医学、药学、微生物学或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及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2)应具有3年以上从事疫苗管理或技术工作经验,在职在岗,不得为兼职人员。
(3)对疫苗的接种反应和疫苗质量问题有一定的判断能力。
(4)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不应是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等可能污染药品或导致药品发生差错疾病的患者。身体状况能适应疫苗的验收、养护等质量管理工作。
5.企业从事疫苗质量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疫苗的验收、养护等质量管理,以及相关记录和档案的管理。
6.企业负责疫苗储存、运输设施设备管理和维护的专职人员和负责疫苗发货、装箱、发运工作的专职人员应经专业培训,熟悉本职工作。
(二)设施与设备
1.企业应具备二个以上独立的冷库,每个冷库的容积不小于40立方米,总容积不小于200立方米。冷库的温度为2-8℃,至少有一个冷库其温度可调控到低温冷库的要求(零下20℃)。经营有特殊要求产品的,其储存条件应符合其说明书。
2.冷库应配有自动监测、调控、显示、记录温度状况以及报警的设备,备用发电机组。
3.冷库应划分待验区、合格品区、发货区、退货区等场所,并实行色标管理。
4.仓库应设立疫苗不合格品区。
5.冷库应具有适宜拆零及拼箱发货的工作场所。
6.冷库应具有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照明设备。
7.企业应具备两台以上的冷藏车,每台冷藏车的容积不少于10立方米,至少有一台温度可调控到低温冷库的要求(零下20℃);冷藏车应车况良好,符合疫苗运输要求,能自动调控、显示和记录温度状况。
8.企业应具备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车载冷冻、冷藏设备;冷藏(冻)箱应能自动调控和显示温度状况。
(三)制度与管理
1.企业应制定符合GSP要求的疫苗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其内容包括:
(1)疫苗质量管理人员职责;
(2)疫苗购进管理;
(3)疫苗验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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