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疫苗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7年5月9日以粤食药监法〔2007〕81号发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疫苗经营许可的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
疫苗经营监督管理意见》等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疫苗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批、变更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疫苗经营许可的实施。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疫苗经营许可时,应遵循《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合理布局的要求,坚持“保证供应、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药品批发企业申请疫苗经营许可,应符合《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
十条规定的条件,具体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人员与培训
1.企业应对疫苗经营相关人员进行药品法律、法规、规章和疫苗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并建立档案。
2.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疫苗管理的知识,无严重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