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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额集资建房管理的通知


  七、单位向市房改办申请组织职工全额集资建房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单位要求组织职工全额集资建房的报告;

  (二)《南宁市职工全额集资建房情况调查表》;

  (三)《职工参加全额集资建房审查表》;

  (四)职工集资款存入专户证明材料(首期款不少于总投资额的40%);

  (五)职工全额集资建房的分配方案;

  (六)职工和配偶的身份证件,职工或配偶的处级、中级职称及以上职级(职称)的证明;

  (七)单位组织职工全额集资建房协议书;

  (八)单位自有住宅用地的证明材料;

  (九)编制部门出具的单位性质证明。

  八、市房改办对单位提供的全额集资建房有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和手续完备的,批准其全额集资建房。单位凭市房改办的全额集资建房批文,到有关部门办理建房手续。全额集资建房单位在报送市规划局审批规划总平和单体建筑方案时,市规划局应根据有关规定核对市房改办审查的套型建筑面积控制指标。在建房过程中,全额集资建房单位还须按市房改办的要求报送有关报表。

  九、职工全额集资建造的住房必须明晰产权,建房资金(包括建房前期费、建安工程费、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及其它建筑管理费用等)由集资户负担。

  十、全额集资建造的住房竣工验收后,单位应统一代职工向市房改办申请办理计算个人应交房款及个人住房档案等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房屋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三)由具有资质的测绘部门提供的每套住房面积测绘结果;

  (四)工程审计结算单(复印件)及工程前后期各项费用审计结算单;

  (五)《全额集资建房费用表》。

  十一、全额集资建房的建造成本必须由具有审核资质的专业部门进行审定。

  十二、职工在办理房屋计价手续时,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职工住宅标准的通知》(桂政办 [1995] 39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国有企业负责人住宅面积标准的通知》(桂政办[2000]184号)规定,超过控制面积部分按办理房屋计价手续当年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的20%缴交超标差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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