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严禁以任何形式提供有偿服务。严禁以任何形式参加其他中介机构组织开展的食品生产许可有偿咨询服务。严禁将企业的信息资料提供给第三方以获取不当利益。
6.不准私自到企业进行核查活动;不准吃请、受贿、假借公出机会游山玩水、擅自多抽样品和违章处理检验样品。
对违反纪律者,视其情节轻重,承担相应的工作责任。追究责任严格执行“天津市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的要求。
五、停用及解聘
(一)停用
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审查人员,审查中心予以停用:
1.不认真履行注册审查员职责,不认真遵守《天津市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人员管理办法》的。
2.不能按照核查工作程序及要求进行核查,擅自改变核查程序的。
3.在核查工作考核评价中,一年度内出现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为“不合格”的。
4.无故不参加审查中心的委派任务和组织的各类培训、会议等统一活动,以及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5.以权谋私,侵害企业正当权益的或借机推销产品、服务项目等。
6.因本人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从事核查工作的。
7.有投诉且事实确凿者。
停用期限依具体情况而定,一般为1-6个月时间。
(二)解聘:
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审查人员,审查中心予以解聘:
1.不遵守职业道德、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没有按照国家规定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文件要求进行核查,擅自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结论。
2.不遵守工作纪律,有违规行为的。
3.有投诉且事实确凿,造成较大影响的。
4、参与与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有关的有偿咨询活动的。
5、受到2次以上(含2次)暂停处置的。
附件1:“聘用审查员协议书”
附件2:“对审查员工作评价记录表” (略)
附件3:“审查中心对审查组长工作评价记录表”(略)
附件4:“对审查组长工作评价记录表”(略)
附件5:“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核查工作廉洁信息反馈表”附件6:“对观察员工作评价记录表”(略)
附件7:“对审查中心工作评价记录表”(略)
附件8:“审查员年度评价表”(略)
附件1:
聘用审查员协议书
甲方:天津市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
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