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评价考核
审查中心组织对核查工作的次考核、月(季)考核及年度确认考核。
1. 次考核:建立核查工作廉洁信息反馈制度,每次核查工作完成后,由被核查企业对审查组工作进行评价(见附件5)。
2. 月考核:审查中心对审查组长、审查员、观察员实施月考核制度,分别依据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6进行考核。审查中心对评价和考核情况适时予以通报。
3.季考核:每季度由审查组长、观察员对审查中心工作依据附件7的评价结果进行考核。
4.年度确认:审查中心对审查员的日常考核情况、培训学习学分累计情况及年度总考试成绩进行综合评价,均合格的予以年度确认(见附件8)。
5.对审查人员核查费用的分配和支付,按核查工作责任、核查企业数量和评价考核结果综合考虑,体现公平原则。
6.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扣除审查人员相应的核查费用:
a、在国家局、市局组织的许可抽查复审中,所核查的企业抽查结论为不合格的,扣除审查组成员本次核查2倍的核查费用;
b、有投诉举报经查事实确凿的,扣除被投诉举报审查员本次核查2倍的核查费用;
c、由于核查错误造成国家局、市局退回企业申报材料的,扣除审查组成员本次核查费用;
d、由于审查组长未及时提交企业核查的完整资料,影响许可工作正常进行的,扣除审查组长本次核查的核查费用。
7.对由于审查员的工作与行为,给行政许可造成严重影响的,如存在两次以上(含两次)许可抽查复审不合格情况等,按照有关规定对审查组成员采取相应的责任追究。
四、工作纪律
1.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受任何上级及外界的干扰。如与被派核查企业有任何利益或冲突等影响公正性判断的行为,必须事前予以声明,进行回避。
2.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工作程序,依照规定进行核查,保证核查工作质量。不得任意提高或降低核查标准,任意减少或增加核查程序,出具虚假或不真实核查结论。
3.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保守被核查企业的商业和技术机密,不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国家法规有要求的除外)。
4.廉洁正直,不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准利用核查工作之便,向被派核查企业索取产品、证券、现金或购买样品、要求企业进行有偿咨询或其它经营性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