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区)人民政府渔农村卫生工作考核指标的通知
(舟政办函[2006]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县(区)人民政府渔农村卫生工作考核指标》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考核细则另行下发。
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县(区)人民政府渔农村卫生工作考核指标
一、明确县(区)、乡镇两级政府为渔农村卫生工作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县(区)、乡镇两级政府成立渔农村卫生工作领导组织;建立健全渔农村三级卫生管理机制;把渔农民健康工程和城乡社区卫生健康促进工程列入两级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目标管理和政府主要领导绩效考核重要内容。
二、制定区域卫生发展规划、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并付诸实施,建立健全县(区)级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三级渔农村新型卫生服务体系。渔农村卫生技术队伍素质、渔农村社区责任医生等的落实情况达到省、市提出的要求。2006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成率100%,建立布局合理、数量充足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到2007年,80%以上的居民出行20分钟可以到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到2010年,90%以上的居民出行20分钟可以到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三、制定渔农村卫生改革综合方案、新型渔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渔农民健康体检实施方案、渔农村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管理制度健全,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证工作顺利开展。
四、县(区)对各专项经费(新型渔农村合作医疗经费、渔农村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渔农民健康体检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各专项经费不冲抵原有其他卫生事业经费;确保对渔农村卫生事业的投入经费逐年增加,规范渔农村卫生经费补助的范围和方式。安排一定经费,改善渔农村卫技人员的工作条件,要求按市级补助资金1:1以上配套。
五、县(区)、乡镇两级建立渔农村公共卫生、渔农民健康体检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估制度,并把检查和考核结果作为拨付项目经费的主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