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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渔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


  (二十三)稳定渔农村卫生技术人员队伍。各级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提高渔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的待遇。凡大中专毕业生到乡及乡以下渔农村卫生机构工作的,可以提前定级,并浮动一档职务工资,浮动满8年后予以固定。对在乡及乡以下卫生机构工作10年以上的卫技人员年末可给予一个月实发工资额度的补贴。“十一五”期间,市财政将安排经费支持渔农村卫生院的建设,改善渔农村卫技人员的工作条件。县(区)财政要加大配套力度,配套资金要高于市补助资金。

  (二十四)各县(区)政府要制定和落实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才引进政策。引进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人才,该人员工资由县(区)财政全额解决,从市内其他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调往县城所在岛屿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不享受此政策。在满编情况下引进的,超编人员应逐年消化。

  (二十五)渔农村卫生技术人员享受当地政府出台的同等性质单位职工的津贴、补贴政策。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离退休人员和在职正式职工统一纳入当地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按规定交纳的三项保险金及由单位支付的离退休人员补贴,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保障。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职工符合住房补贴发放条件的,可以按当地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逐步发放。

  六、加快建立渔农村卫生工作目标管理和考核机制

  (二十六)渔农村卫生工作列入各级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渔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对渔农村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保障、经费投入等情况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起层层负责、层层考核、层层落实的工作机制。市政府负责对各县(区)政府的考核,各县(区)政府负责对各乡镇政府的考核。

  (二十七)建立指导、督查、评估机制和重大责任追究制度。市政府每年对县(区)渔农村卫生工作进行一次督查,重点检查渔农村卫生工作管理职责和渔农村公共卫生服务、新型渔农村合作医疗、渔农民健康体检、渔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等工作以及各项经费的落实情况。通过“评优”、“创强”等机制,把渔农村卫生工作纳入创建“卫生强县、强镇”的考核内容,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县(区)不得申报“创强”,已取得荣誉称号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不能达标的取消已取得的称号。建立重大责任追究制,对渔农村卫生工作存在问题多、工作无落实的县(区)、乡镇要追究政府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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