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渔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


  (十七)落实各项卫生技术支农措施。严格执行城市医生在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到渔农村服务满规定期限的制度。通过开展各种临床带教形式,提升基层卫生人员素质。继续采用卫生支农、巡回医疗、卫生扶贫、下派挂职、万名医师支援渔农村卫生工程等形式,支援渔农村卫生工作。

  五、加快推进渔农村卫生工作的保障措施

  (十八)健全各级政府对渔农村卫生投入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根据公共财政建设要求,确保对渔农村卫生事业的投入经费逐年增加。按照《中共舟山市委、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渔农村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舟委〔2004〕3号)的要求,规范渔农村卫生经费补助的范围和方式。

  (十九)建立渔农村公共卫生服务和渔农民健康体检专项资金。渔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贴直接面向渔农民公共卫生服务的项目支出(项目及基本内容见附件),各县(区)按渔农村常住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15元的标准设立,在省财政补助的基础上,不足部分由县(区)财政预算安排;具体核实到各乡镇的额度要根据各地特殊的地理条件和不同的服务成本,划分不同类型,实行不同标准;乡镇政府要积极筹措资金,改善渔农村医疗条件,每年安排经费用于渔农村公共卫生支出。各县(区)在省财政补助的基础上,根据当地财政情况增加渔农民健康体检专项资金的投入,用于增加渔农民健康体检项目。专项资金不得冲抵中央和省政策规定对农村卫生事业的其他投入,不得冲抵县(区)财政已有的对渔农村卫生事业的其他投入。

  (二十)建立社区卫生服务建设专项经费。各县(区)要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信息管理系统及设备更新、房屋租用、改造等提供经费补助。渔农村新社区要为社区卫生服务站免费提供工作用房。“十一五”期间,市财政每年安排经费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给予一定补助。探索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到2007年各县(区)至少有一家以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十一)建立渔农村卫生技术人员教育培训专项经费。县(区)财政按每年卫技人员工资总额的1.5%以上安排培训教育经费。乡村医生培训教育所需经费列入县(区)级财政预算。“十一五”期间,市财政每年安排资金用于全市渔农村卫技人员培训,提高渔农村卫技人员素质。

  (二十二)建立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装备建设、重点疾病防治、渔农村卫生监督网络建设等专项经费。经费以县(区)统筹为主,主要用于“新六件”设备的更新、渔农村重点传染病防治、渔农村卫生监督工作等。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