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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渔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


  (五)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承担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受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管理职能,并要逐步建设成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向农民提供便捷、有效的社区卫生服务。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与乡镇计生服务站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在渔农村公共卫生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六)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要接受乡镇卫生院的管理和指导,主要承担责任区域内的公共卫生信息收集与报告、常见病的初级诊疗和转诊及健康教育,协助建立健康档案、疾病预防控制和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工作。

  二、加快完善渔农村卫生服务功能

  (七)切实加强直接面向渔农民的公共卫生服务。县(区)、乡镇政府要建立“明确领导责任、明确服务主体、明确服务机制、明确服务内容”的渔农村公共卫生服务运行机制,加大对渔农村公共卫生服务的投入,以购买和补贴公共服务的方式,重点加强直接面向渔农民的公共卫生服务。创新服务机制,充实服务内涵,提高服务质量,减轻渔农民负担,保证渔农民享有基本卫生服务,保证渔农村重点人群享有重点服务,保证渔农民享有基本卫生安全保障。强化渔农村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加大渔农村卫生监督执法力度,提高渔农村妇幼保健工作水平,深入开展渔农村爱国卫生运动,大力推进渔农民健康促进行动,积极做好渔农村流动人口公共卫生监管工作。加强公安、卫生、人口与计生、教育、人劳社保等部门及乡镇政府之间流动人口信息的交流。

  (八)进一步完善新型渔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筹资水平,建立定期递增的筹资机制,加大政府扶持力度,政府出资总数应高于个人出资额。到2007年,人均筹资额度力争达到70元以上,2010年力争达到150元以上。各县(区)要进一步完善实施方案,合理拉开乡镇、县(区)及县(区)外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努力将参保人员大病住院实际补偿率达到25%左右,年度基金结余率控制在10%左右。加强管理机构建设,理顺市、县(区)二级管理体制,市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县(区)级经办机构人员编制必须达到3人以上,并可根据工作需要再增加人员编制。有条件的县(区)可把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非就业人员逐步纳入新型渔农村合作医疗参加对象范围。对因患大病经新型渔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家庭或个人医疗费用仍难以承担、并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按医疗救助制度的有关规定给予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补助。“十一五”期间,市财政每年安排资金用于新型渔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巩固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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