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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渔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渔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
(舟政发[2006]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卫生强市”战略,推进我市渔农村卫生事业的改革与发展,保障渔农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新渔农村建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5〕50号) 和《中共舟山市委、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渔农村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舟委〔2004〕3号)精神,现就加快推进渔农村卫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健全渔农村卫生管理体制和服务网络

  (一)县(区)政府对渔农村卫生工作承担全面责任。明确以县(区)为主,县(区)、乡镇、新社区(村)分级负责的渔农村卫生管理体制。建立由县(区)政府领导负责、各有关部门参加的渔农村卫生工作领导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督查等工作,并将渔农村卫生工作情况纳入有关部门和乡镇干部绩效考核内容。县(区)政府负责制定并实施县(区)域卫生规划,通过调整布局和优化配置,建立和完善以县(区)级医疗卫生单位为指导、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枢纽、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为基础的渔农村新型卫生服务网络。

  (二)乡镇政府要强化对渔农村卫生工作的领导责任。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落实县(区)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定期开展辖区内卫生工作的检查与考核。乡镇政府要明确一位领导分管卫生工作,并在乡镇在职干部中确定一名专(兼)职公共卫生管理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乡镇驻村干部要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公共卫生工作。

  (三)渔农村新社区(村)要做好本社区(村)范围内的公共卫生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渔农民健康体检、环境卫生、改水改厕、健康宣教、企业卫生安全、集体聚餐、食品药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巡查、信息报告和流动人口的卫生管理等。确定一名新社区(村)干部为公共卫生联络员,负责做好日常工作,督促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个体诊所履行公共卫生工作的有关职责。

  (四)县(区)级医疗卫生机构是渔农村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业务技术指导中心。按照国家、省有关建设标准加强县(区)级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使其依法履行公共卫生工作职责,切实承担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医疗救治、卫生监督以及对渔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等工作。加快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分设和县(区)级卫生监督派出机构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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