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惠民医院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舟政发[2006]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惠民医院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惠民医院医疗救助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舟政发〔2005〕27号)停止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舟山市惠民医院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和《舟山市贫困群体医疗救助暂行办法》规定要求,深入实施“暖人心、促发展”工程,从海岛实际出发,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为弱势群体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二、建院办法
(一)根据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和舟山海岛实际,坚持“优质、节约、有效、便捷”的原则,选择现有公立医疗机构,创办舟山市惠民系列医院。市级设立1家惠民医院。各县(区)应结合当地实际,组建相应的惠民医疗机构(定海区在本岛的惠民医疗工作由市惠民医院承担)。
(二)市级成立舟山市惠民医院,设在现市中医骨伤联合医院中医院区内,管理体制与市中医骨伤联合医院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市人民医院、市精神病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口腔医院为市惠民医院的协作医院。
三、惠民政策
(一)救助对象。
1.本市城乡居民中,符合《
舟山市贫困群体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第
五条规定的人员;
2.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3.已落户舟山的困难台湾同胞。
上述对象凭相关证件到惠民医院就诊,惠民医院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医疗费用减免和优惠。
(二)惠民范围。
惠民范围为惠民对象的常见病、多发病等基本医疗服务。具体范围按照《
舟山市贫困群体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第
六条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