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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落实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落实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舟政办发[2006]6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财政局《关于落实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政策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关于落实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政策的实施意见
(市财政局  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为保证石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的顺利实施,减轻部分弱势群体和公益性行业因成品油调价而增加的负担,根据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财政补贴落实工作,确保石油价格改革顺利实施的通知》(财建密电〔2006〕1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政策实施意见和省物价局关于建立出租汽车道路班车客运油运价格联动机制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6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国家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市对定海、普陀两区及市本级油价补贴资金的核定

  (一)对渔口补贴资金的核定。

  ⒈渔口补贴对象:载止2006年4月底船舶登记在册且生产的国内海洋捕捞、海水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

  为鼓励远洋渔业健康发展和水产种苗工程建设,我市将远洋捕捞和水产种苗企业也列入财政补贴范围,给予适当补贴,但受惠对象必须是使用机械耗油并常年生产的渔民和渔业企业。

  为强化渔业行业管理, “三无渔船”不予补贴。2005年底“三证不齐”的渔船及该年度拒缴渔业规费或因安全等设施配备不全和违规而被渔业主管部门列入“黑名单”的渔船单位及个人,待按规定要求整改后,可视情给予补贴。

  ⒉补贴资金的核定:按照省财政核定给我市市级单位(包括定海区、普陀区,下同)的油价补贴资金,市级单位渔口补贴资金核定以市里测算确定的分配标准、按海洋捕捞与海水养殖的年补贴用油量占渔口比重为分配依据,海洋捕捞占98%、海水养殖占2%。具体核定办法为:

  (1)对海洋捕捞补贴资金的核定。以《舟山市2004年渔业统计年报》中统计的生产渔船功率(含国内渔船、远洋渔船)为测算依据,分别计算核定到市级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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