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南宁市国有企业改革职工经济补偿金标准的通知
(南府发〔2007〕6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业:
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状况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为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步伐,进一步妥善安置职工,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对我市国有企业改革职工经济补偿金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适用于国有企业破产关闭、产(股)权整体转让、企业歇业分流职工、被非公企业兼并,以及按国家自治区文件要求,统一解除原企业劳动关系的粮食企业等。
二、调整办法
本次调整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企业破产及产权整体出售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00]116号)规定的职工经济补偿金标准为基数,综合考虑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展速度和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等因素,确定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当年发放经济补偿金标准。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当年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经济补偿金标准=[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展速度(以2000年为基期)+上年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以2000年为基期)]600元×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