⒊企业新增岗位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定,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
⒋鼓励灵活就业,增强从事灵活就业人员的稳定性。就业困难人员中的“4050”人员(年龄计算时间截止2007年底)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后,到当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定,给予其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补贴期满,距退休年龄不足2年(含2年)的,可继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其他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行业除外)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500元的再就业补助。
上述人员可实行劳务派遣或委托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其提供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劳务派遣和劳动事务代理费用在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三)中央和省属企业的就业再就业工作,纳入当地的再就业工作规划,统筹安排落实。
二、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就业管理服务,强化职业培训
(一)加快推进城乡统筹就业,改善渔农民进城就业环境。结合城市化发展、渔农村小康社区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在规划编制、政策制定、日常管理、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实行城乡统筹就业。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加强渔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管理和服务,把进城就业渔农村劳动者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
(二)加大扶持力度,落实各项政策,重视做好渔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业培训工作。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求职愿望的渔农村富余劳动力,到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后,可享受“暖人心,促发展”工程的有关扶持政策。
(三)认真做好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引导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鼓励他们到基层就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后6个月内未就业的,可申请失业登记。对申请失业登记的大中专毕业生(含技校毕业生),本人自愿在企业见习训练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定,按见习时间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见习训练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继续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对于产权明晰并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企业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法人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经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