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舟政发〔2006〕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再就业政策,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一)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并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失业人员,国有、城镇集体企业改制时已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仍未就业的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城镇其他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指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下同),失业6个月以上并有抚养义务的单亲家庭、夫妻双失业的失业人员和随军家属。其中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按国发〔2005〕36号文件规定执行。
⒈鼓励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促进多种形式就业。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领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到期后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从业人数和经营项目适当扩大贷款规模。对利用上述两类贷款从事服务业项目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由当地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上述贴息项目的,由当地财政给予50%的贴息。
积极探索建立信用社区、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各类创业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的信用社区内从事创业活动,经基层相关部门进行资信评估,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可以免除反担保手续;对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创业项目经县(区)以上开业指导专家论证通过的,申请小额贷款可免除反担保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