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每个商务行政执法单位评查案卷的数量不少于5件。案件数量少于5件的,按实际数量评查。
第七条 案卷评查的方式以查阅行政执法案卷为主,必要时可以询问被评查单位和案件承办人员。被询问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八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
(二)行政执法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适用依据是否准确、适当;
(三)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权限,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行政执法行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五)行政执法决定是否依法执行;
(六)行政执法案件是否属于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七)行政处罚是否实行罚缴分离,罚没收据是否规范;
(八)行政收费依据、标准是否合法;
(九)执法文书是否完整齐备,文书使用是否规范、正确;
(十)行政执法案卷归档是否科学、规范。
第九条 评查机关参与案卷评查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评查人员分别查阅案卷,综合评分,作为被评查单位评查得分。
省级商务行政机关按照商务行政执法案件的类别分别制定记分标准,并公布实行。
第十条 被评查单位对评查机关指出的行政执法案卷存在的问题,应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进行整改、纠正,整改结果应当报送评查机关。若再次评查时发现仍未整改的,对该单位相应项目加倍扣分。
被评查单位对评查机关指出的问题有异议的,可以陈述、申辩,评查机关应当听取并记录在案。
第十一条 评查机关对评查中发现的普遍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归纳总结,予以通报。
第十二条 省级商务行政机关组织开展的案卷评查的结果将作为对下级商务行政机关、本单位执法机构依法行政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考评的依据,还可以作为该单位参加评比全省商务综合或单项工作先进单位的参考依据。不合格案卷的承办人员不得评为先进个人。
第十三条 案卷评查人员违反公正、公平的原则,徇私舞弊的,3年内不得参与案卷评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