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商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
(川商法[2007]5号)
各市州商务局:
《四川省商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已经2007年5月31日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商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二OO七年六月二日
附件:
四川省商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本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结合商务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指上级商务行政机关通过对商务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案卷实施检查,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行政执法文书的规范性等进行评价,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的活动。
商务行政执法单位包括下级商务行政机关、本单位执法机构、授权或委托的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商务行政执法单位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备案登记、行政收费、行政复议、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等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依法需要归档或者应当提供当事人查阅的文件、材料。
前款行政管理事项办结或执行完毕后20日内,该事项承办单位应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交的有关材料,承办单位收集的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监督检查记录等有关资料立卷归档,一案一卷,分门别类,统一编号,妥善保管。
第四条 省级商务行政机关负责全省商务系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商务行政机关负责本单位执法机构、下级商务行政执法部门执法案卷的评查工作。
各级商务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具体承办案卷评查工作。
第五条 案卷评查遵循公正、公平、统一标准的原则,公正对待、客观评价商务行政执法单位及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六条 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原则上每两年一次。案卷评查采取全面检查或重点抽查的方式,评查机关可以直接检查,也可以组织同级商务行政执法机关(或机构)之间相互评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