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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其他资产损失由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 各市所属单位资产盘盈、资产损失的审批权限,由各市财政部门自行确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三条 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工作需要开展的专项资产清查工作,有关资产损溢的审批权限,由同级财政部门另行确定。

第六章 账务处理

  第三十四条 资产损溢确认后,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账务处理:

  (一)财政部门批复、备案前的资产盘盈(含账外资产)可以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暂行入账。待财政部门批复、备案后,进行账务调整和处理。

  (二)财政部门批复、备案前的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单位不得自行进行账务处理。待财政部门批复、备案后,按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五条 资产核实审批后,单位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账务处理结果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备案。未按规定调账的,应详细说明情况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六条 单位需要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在资产核实审批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单位投资举办的企业(兴办的经济实体)注册资本发生变动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各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八条 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级各类社会团体的资产核实工作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行政单位附属未脱钩企业,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按照财政部有关企业清产核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的住房公积金的资产核销,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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