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清查出的因历史原因而无法入账的无主财产,根据《
民法通则》等有关规定,依法确认为国有资产的,要及时入账,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围。
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房屋建筑物,按照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有关手续,不作为资产盘盈。
第十七条 无形资产盘盈是指单位清查出的无账面记载或反映的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盘盈,根据无形资产盘点表、盘盈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经济鉴证报告或证明、盘盈价值确定依据(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类似资产的购买合同、发票或自行开发资料)等进行认定。难以确认价值的,委托中介机构评估确定。
第十八条 暂付款、应收账款等往来款项盘盈是指单位清查出的无账面记载或反映的暂付款、应收账款等往来款项。
暂付款、应收账款等往来款项盘盈,根据盘盈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经济鉴证报告或证明、与对方单位的对账单或询证函等进行认定。
第四章 资产损失
第十九条 资产损失是指单位在资产清查基准日有账面记载,但不归本单位占有、使用或丧失使用价值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有价证券损失、对外投资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无形资产损失等。
第二十条 单位清查出的资产损失应逐项清理,取得合法证据后,对损失项目及金额按规定进行核实认定。对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虽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但其损失金额无法确定的,或者难以取得外部具有法律效力证据的,可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经济鉴证后出具鉴证报告或证明,作为认定损失的证据。经批准,单位出具的内部核批文件及情况说明,也可作为认定损失的证据。
第二十一条 货币资金损失是指单位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和各类存款损失等。
现金短缺,在扣除责任人赔偿后,根据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短款说明及核准文件、赔偿责任认定及说明、经济鉴证报告或证明、司法涉案材料等进行认定。各类存款损失比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