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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货币资金盘盈是指单位清查出的无账面记载或反映的现金和各类存款等。

  (一)现金盘盈,根据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和现金保管人对于现金盘盈的说明等进行认定。

  (二)存款盘盈,根据银行对账单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认定。

  (三)清理出的各项账外收入应比照货币资金盘盈处理。

  第十三条 存货盘盈是指单位清查出无账面记载或反映的库存材料、材料和产成品等。

  存货盘盈,根据存货盘点表、经济鉴证报告或证明、其他材料(保管人对于盘盈的情况说明、价值确定依据等)进行认定。

  第十四条 有价证券盘盈是指单位清查出的无账面记载或反映的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盘盈,根据有价证券盘点表、内部核批文件及情况说明、经济鉴证报告或证明、有价证券的价值确定依据等进行认定。

  第十五条 对外投资盘盈是指单位清查出的无账面记载或反映的单位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盘盈,根据对外投资合同(协议)、文件、当事双方情况说明、内部核批文件及情况说明、经济鉴证报告或证明等进行认定。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盘盈是指单位清查出的无账面记载或反映的固定资产。

  盘盈固定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固定资产应当依法界定权属。固定资产盘盈,根据固定资产盘点表、盘盈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经济鉴证报告或证明、盘盈价值确定依据(发票、竣工决算资料、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类似资产的购买合同)等进行认定。难以确认价值的,可委托中介机构评估确定。

  (一)单位清理出的账外固定资产,若产权属于部门内其他单位而被本单位长期无偿占用,且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规定清退范围的,当事双方协商一致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按账面价值申报无偿划拨;若产权属于部门外单位的,当事双方应对该项资产按市场价值签订无偿或有偿转让合同,并按规定程序上报,经批准后予以处置,纳入资产清查范围内的对方单位按本办法第四章规定处理。如对方单位不同意转让,应予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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