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单位对资产清查中的损溢事项应提供合法证据。单位负责人对所提供的资产清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中介机构对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经济鉴证报告、经济鉴证证明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损溢证据
第七条 单位申报的各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必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报告、经济鉴证证明和单位内部证据。
第八条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单位收集到的与本单位资产损溢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政府及其部门的有关文件;单位的撤销、合并公告及清偿文件;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文书;公安机关的结案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保险公司的出险调查单和理赔计算单;相关企业的破产公告及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等。
第九条 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是指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单位的单项资产损溢事项出具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报告,是指社会中介机构按照财政部门的统一要求,在收集、汇总、认定单位各项资产损溢事项相关证据的基础上,出具的书面报告。社会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专业鉴定机构等。
第十条 单位内部证据是指单位对涉及资产盘盈、盘亏或者实物资产报废、毁损及相关资金挂账等情况的内部证明和内部鉴定意见书等。主要包括: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资产盘点表;单位内部技术鉴定小组或内部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因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意见及赔偿情况说明;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单位的内部核批文件及情况说明等。
“单位的内部核批文件及情况说明”应当明确、清晰、详细地说明有关事项的发生时间、地点、当事人有关情况、原因、过程,造成损失的还要说明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处理意见和赔偿情况,历史遗留问题责任难以认定的,可由单位现任主要负责人提出结论意见。“内部核批文件”可为文件、布告、计划、便函、会议纪要等各种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章)、加盖单位公章的正式文本;“情况说明”应为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生效的正式公文。
第三章 资产盘盈
第十一条 资产盘盈是指单位在资产清查基准日无账面记载,但单位实际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货币资金盘盈、存货盘盈、有价证券盘盈、对外投资盘盈、固定资产盘盈、无形资产盘盈、往来款项盘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