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工作,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和财务状况,根据
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办〔2007〕19号)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是指财政部门根据国家资产清查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中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进行认定批复的工作。
第四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按照“防止流失,兼顾实际”的原则,在规定权限内对资产损溢进行处理。国家另有规定,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资产核实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单位清理。单位根据国家资产清查政策、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对资产清查中清理出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并编制报表和撰写工作报告。
(二)专项审计。接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审核,并按照财政部门要求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经济鉴证报告或证明。
(三)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申报的资产清查材料(含专项审计报告、经济鉴证报告)进行复核、归纳、整理、汇总,提出审核意见,以正式文件报财政部门,并对规定权限范围内应由主管部门审批的事项予以批复。
(四)财政审批。财政部门对主管部门报送的资产清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规定权限范围内应由财政部门审批的事项予以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