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财资〔2007〕50号)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工作,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现予印发,并就本次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中资产核实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结合实际,一并贯彻执行。
一、主管部门是资产核实工作的责任主体之一,应当认真组织所属单位有关损溢项目的审核认定工作,由财务部门或专职资产管理部门牵头,履行内部审批程序,经本部门资产清查领导小组和主要领导审查通过后形成定性、定量结论。
主管部门应将认定的所属单位全部损溢情况,以正式文件形式汇总报送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属于财政部门审批的,由各级财政部门以正式文件予以批复;属于主管部门审批的,由主管部门自行批复,并将批复结果报送财政部门备案。主管部门申报损溢情况时,要附报中介机构对各单位出具的《资产清查损溢鉴证报告》、“损失(盘盈)申报表”和“待处理及有问题资产申报情况统计表”及其电子数据。应由财政部门审批的事项要附报明细证据,属于主管部门审批的事项可不上报明细证据。
省直主管部门应将损溢认定文件和相关资料,于2007年7月31日前报省财政厅;按权限由省直主管部门自行批复的事项,要将其批复结果于2007年12月31日前报省财政厅备案。
二、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并督促中介机构按照本办法要求,结合省财政厅《关于下达资产清查损溢鉴证工作要求的通知》(2007鲁财资便字3号)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中有关问题解答》(鲁财资〔2007〕26号)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损溢鉴证报告工作。中介机构要深入现场,取得第一手资料,逐项审核认定,按规范格式出具报告。报告所附“损失(盘盈)申报表”,应当表述清晰、详细,涉及法规、文件的要载明所依据文件的具体条款,不得笼统罗列;对于单位用以作为证据的“内部核批文件”和“情况说明”,要特别予以关注,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客观谨慎地进行职业判断;中介机构认为证据不充分的,虽不再填报“损失(盘盈)申报表”,但仍应在报告中按照原因分类予以披露。
三、资产损溢批复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通过专项检查、资产统计报表审计、产权登记等多种方式,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各单位认真落实各项政策,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调整相关账务,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并针对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建章立制,夯实管理基础,防止前清后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