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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6.落实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责任倒查。对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由县(区)政府组织责任倒查;一次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的,由市政府组织责任倒查;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由省政府组织责任倒查。责任倒查报告要在事故发生后的3个月内完成,并依法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员。

  (二)完善道路安全设施。

  1.对交通事故多发路段进行集中整治。交通部门要加大对交通事故多发路段的排查和整治力度,逐步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公安部门要加强事故原因的调查和分析,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交通等相关部门。各地对列出的事故隐患路段,要实行挂牌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布。

  2.完善现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进一步加大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的投入,加强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工作,加快完善现有公路特别是农村地区依山傍水、临崖临海、急弯、陡坡、窄路、高落差路段的隔离、防撞等安全设施,尽快解决公路隧道目前存在的灯光照明不足和机非混合通行等问题,消除安全隐患。

  3.加强新建、改建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新建、改建公路的安全设施,必须做到与公路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对无交通安全设施或者交通安全设施达不到标准的公路,不得投入使用。

  4.改善城区的交通设施。公安、城建部门要制定并实施城区交通标志标线等设施设置方案。通过增设交通信号、调整信号配时、优化路口渠化、完善标志标线、改进管理措施等,提高城区道路通行能力。积极应对私家车急剧增多的趋势,整合城区一些中心支路和次干道等道路资源,规划建设一批停车泊位,实施“咪表”管理,缓解城区停车供需矛盾。

  5.深入开展公路路口专项治理工作。以县(区)为单位,以国道、省道和主干公路为重点,对公路路口实行专项排查和整治。规范公路路口设置审批制度,对不合理的公路路口,要坚决予以封闭;对不符合公路建设标准的路口建筑物及严重影响行车安全视距的绿篱、广告牌(灯箱)等障碍物,要予以清除。保障事故多发路口的夜间照明用电。

  (三)严格道路通行管理。

  1.集中整治严重违法行为。公安、交通、农业、安全监管等部门要组织开展好各项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对超速、超员、酒后驾驶、疲劳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等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长时间、大范围、高强度治理,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力求路面行车秩序有较大改观。充分发挥测速仪、酒精检测仪和电子监控等科技设备的作用,拓宽管理时空,压缩违章空间,震慑违法对象。有针对性地开展助动车、残疾车、正三轮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五小车”集中整治,以及违法安装和使用警报装置专项整治等,净化道路交通环境。积极开展省综治委组织的以农村地区为重点的交通安全秩序整治,严厉打击摩托车无牌无证行驶、拖拉机载人等违法行为,努力改善农村地区交通安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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