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理顺市与定海区卫生管理体制完善管理职能的通知
(舟政办发[2006]76号)
定海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有利于依法行政,有利于充分发挥市与定海区的积极性,增进市与定海区工作上的协调性,更好地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市与定海区(临城街道按舟委办〔2005〕16号文件精神执行)卫生管理体制和管理职能作进一步完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能调整
(一)将原由市卫生局承担的定海城区爱国卫生、社会医疗机构(含个体诊所、100张床位以下的民营医院、厂矿、学校、机关、社会团体的医务室等)及驻舟部队对外开放的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管理职能交由定海区负责。
(二)原由市卫生局承担的定海城区卫生监督、疾病预防控制职能,除在定海城区的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出口企业、部省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和部分税收归属为市财政的企业(详见附件)仍由市卫生局负责外,其他由定海区负责。
(三)妇幼保健管理仍维持现状不变。
二、人员划转
(一)将市卫生监督所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原定海防疫站27名工作人员划转到定海区(其中市卫生监督所7名、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名)。市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二)原定海防疫站离退休人员根据本人意愿,要求回定海区管理的,同时办理划转手续。
三、财产处置
将原定海区防疫站的工作用房划归定海区管理,解放西路103号街面房按离退休人员划转比例进行划分。
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
定海城区出口企业、部省属企业和部分税收归属市财政的企业名单
一、出口企业(4家)
舟山市立洲水产有限公司、舟山市华定水产有限公司、舟山市越洋食品有限公司、浙江正龙食品有限公司
二、部省属企业(1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