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项目的绩效评价由财政部门组织,原则上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实施,并可邀请人大、政协专业委员会的委员参加;一般性项目的绩效评价由本部门、单位内部相关业务人员实施。
(二)项目评价的组织方式。
项目评价的组织方式主要有:项目单位自行评价、主管部门组织评价和财政部门组织评价等。
⒈项目单位自行评价。
对政府确定的单位自行评价项目,项目单位要按规定和要求进行绩效自行评价,内容侧重于对预算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评价,且只对基本指标内容的分析与评价,不需对具体指标计分评价。自评结束后,自评单位要撰写自评报告。
单位自评报告应在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可对项目单位的绩效自评情况进行抽查。主管部门对所属项目单位的自评工作要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⒉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组织的项目评价。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根据政府确定的评价项目和组织方式开展绩效评价工作,项目单位应积极提供反映项目绩效的相关材料,做好绩效评价的配合工作。
主管部门组织评价的,应在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将评价报告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可对主管部门的绩效评价情况进行抽查。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在组织实施项目评价时,应设置、选择一定数量且能衡量项目绩效的具体指标。具体指标由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
四、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
(一)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应将项目评价结果作为编报年底部门预算的依据,并根据项目评价结果进行认真分析,对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不断提高管理水平。项目单位、主管部门逾期不报送绩效评价报告的或未按绩效评价规定评价的,视同绩效评价结果为差。
(二)财政部门要汇总和分析年度内本级开展的绩效评价情况,形成年度绩效评价报告后报政府。
(三)绩效评价结果是政府对主管部门和单位实施年度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财政部门核定部门预算的依据。对绩效优良的,在下年度安排部门预算时给予优先考虑;对绩效一般的,要严格监控;对绩效差劣的,要进行通报,并在安排下年度部门预算时从紧考虑。
五、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工作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