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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
(舟政办发[2006]7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化财政支出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财政资金分配和管理体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9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重要性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是深化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对财政资金使用进行“跟踪问效”的有效手段。认真做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有利于保证财政资金的安全完整,规范财政资金的分配使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有利于转变部门职能,提高政府行政效能;有利于增加公共支出透明度,提高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为此,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树立绩效观念,把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作为加强财政管理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落实人员、强化责任、积极配合,共同做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实施原则和范围

  按照“统一组织、分级实施、先易后难、由点及面”的原则,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先以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为重点,采取项目单位自行评价、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评价相结合的方式,稳步推进我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待条件成熟时,再逐步推进单位财政支出整体绩效评价工作。目前我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范围暂定为财政专项资金支出类的项目,具体为:

  (一)专用设备购置、专用材料购置、大型设备购置等购置性专项支出项目;

  (二)基本建设等建设性专项支出项目;

  (三)经济和社会事业等发展性专项支出项目;

  (四)市政府确定需要绩效评价的其他专项支出项目。

  三、财政支出绩效评价项目和组织方式

  (一)财政支出绩效评价项目。

  对绩效评价范围内的项目,年初由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及单位根据年度绩效评价工作重点及预算管理要求,商量选定项目评价计划,提出每个评价项目的组织方式,报政府审定后,财政部门负责下达评价项目通知书,其中包括评价项目、组织方式、评价目的、评价时间安排、评价方法及相关工作要求。对政府确定的评价项目,项目单位和主管部门在项目实施前,应明确项目的预期绩效目标及能体现绩效目标的具体绩效指标,绩效指标应尽量细化、量化,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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