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障措施
为顺利完成“十一五”科技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创建海洋科技强市,必须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创新体制机制,增加科技投入,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把科技摆上优先发展的位置,切实提高党政领导的科技意识。坚持和完善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考核,把科教兴市纳入各级领导干部任期考核指标体系。市、县(区)科技工作领导小组要积极发挥作用,加强宏观指导和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形成合力,积极支持科技创新的各项工作,妥善解决科技工作中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
加强基层科技的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基层科技管理机构,建立基层科技工作的考核指标体系,使基层科技工作各项任务得到有效落实。积极开展创建科技强市、强县和全国科技工作先进市、县(区)活动,争取到2010年,全市2个县(区)成为科技强县(区),市本级及4个县(区)全部通过全国科技工作先进市、县(区)考核。建立健全科技统计监测、评价和通报制度。
(二)进一步加大科技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
继续积极探索和建立“科技先导、财政引导、金融支撑”的科技投入机制,进一步加大财政对科技的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把科技投入作为公共战略性投资,认真落实法律、法规有关增加财政科技投入的各项规定,确保地方财政科技投入的增长速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速度。“十一五”期间,设立市科技孵化资金、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和科技重大专项资金。到2010年,市、县(区)财政科技投入占本级财政支出的比重分别达到5%和4%。
积极引导企业加大对科技的投入,使企业真正成为科技开发的主体。引导企业经营者增强科技意识,用足用好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每年的研究开发经费应当不低于年销售额的5%,大中型骨干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不低于3%。拓宽科技融资渠道,积极探索科技与金融结合的途径。
进一步加强政策扶持力度。继续贯彻执行浙政〔1999〕1号文件有关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和浙委〔2002〕11号文件中有关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积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的研究开发和产业化项目。设立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消化创新专项资金。改革和完善科技奖励制度,加大奖励力度,重奖有突出贡献的科技项目和科技人员。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到国内外上市。各类金融机构要充分发挥信贷杠杆的作用,积极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三)进一步强化科技管理和服务功能。
围绕加强科技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发展海洋高新技术产业等重点任务,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科技工作效率。调整科技发展计划,组织实施一批重大科技项目,加强科技项目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做好科技项目的总结验收或鉴定工作,使科技项目能尽快产生效益。
建立和完善科技服务体系。进一步建设好我市科技信息中心,通过信息发布等形式为企业、基层提供科技服务。定期组织有关专家为企业和基层提供技术培训、科技咨询、科技信息服务、科技成果转化、人才智力支持等方面的服务。建立科技人才服务中心,鼓励支持科研人员以承包、入股等方式,参与企业的科研活动。加强科技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和建设、高科技人才经纪人队伍组建和管理工作。
(四)进一步加强科普宣传。
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浙江省科技进步条例》等有关科技法律、法规,把科技法律、法规作为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和培训,切实提高全社会贯彻落实科技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各县(区)要加强调查研究,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在本地区的实施办法。进一步研究和制定发展技术市场和中介组织、保护企业技术秘密、鼓励科技风险投资、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等的地方性政策措施,努力把科技进步与创新纳入法制化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