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范工业园区环境管理机构,由市或县(市、区)环保局统一监督管理工业园区的环保工作。各类园区要严格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确保2008年3月底前全部完成区域环评。进入园区的企业建成投产前必须经环保部门验收,配套建设完备的污染防治设施,安装在线监测装置,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二)对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擅自建设和投产的建设项目,由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建设,从重处罚,限期补办环评手续和“三同时”验收,并由当地政府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办齐手续后方可恢复生产。淄博蟠龙山钢铁有限公司要立即停止建设。
(三)对超标严重的淄博市周村区淄博中宏工贸有限公司、泰安市宁阳县山东大地纸业有限公司、济南市齐鲁制药有限公司总厂、济南化肥厂、淄博华龙化工有限公司自本通报公布之日起10日内停产整顿,完善治污设施,经省环保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上述企业,由所在市政府依法追究企业法人代表的责任,市环保部门依法对其罚款和加倍征收超标排污费。
(四)对超标排污的济南正昊化纤新材料有限公司、安丘市鲁安药业有限公司、栖霞通力达印染厂、济南二机床有限公司、济南市齐鲁制药有限公司东厂、济南元首针织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恒力车业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责令1个月内进行整改,逾期仍不能稳定达标的,责令停产整顿。由其所在市环保部门依法对其罚款和加倍征收超标排污费。
(五)对运转不正常和超标排污的高密市康达水务有限公司和安丘、东平、苍山、滨州市滨北污水处理厂给予通报批评,责成有关市政府组织建设、环保等部门查找超标原因,认真组织整改,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对未严格报批备案程序而擅自停运的滨州市滨北污水处理厂和擅自拆除在线监测装置的安丘市污水处理厂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所有建成的城市污水处理厂都必须在验收前安装COD、氨氮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省、市建设、环保部门联网。滨州市污水处理厂改造、滨北污水处理厂停运期间,暂停滨州市区有水污染物排放项目的审批。滨州市政府要根据潮河水质功能区的要求,提出限产限排企业的名单,并于本通报公布10日内组织实施,滨州市污水处理厂、滨北污水处理厂分别限期于8月底和9月底前完成改造并投入正常运行。
泰安市第一、第二污水处理厂及宁阳县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严重超标,责成当地环保部门迅速对排入污水处理厂的企业进行排查,认真查找严重超标排污的企业,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超标严重的坚决关停。企业名单和处理情况于7月20日前报省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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