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联动。
按照省政府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市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和政策指导,日常协调工作由市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各县(区)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范围内专项行动的组织实施。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特别是结合“811”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重点,制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和具体实施计划,进行专门动员和部署;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形式多样的检查方式和行之有效的整治措施,全面深入地推进今年的专项行动。市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把各县(区)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纳入环境污染整治工作考核内容。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全国、全省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发改、经贸部门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大环境保护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力度,加大基层环保纠纷的调解力度;工商部门要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取缔无照经营,及时注销、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电力监管机构要监督供电企业按照政府决定,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督促发电企业做好环保自查自纠工作。各部门要继续加强协调配合,不断完善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和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制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切实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共同解决环境问题的工作格局。
(二)严肃行政责任,加大责任追究。
各级监察机关、环保部门要把贯彻执行《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和《浙江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作为专项行动的重要工作进行认真组织实施,直接查办一批典型违法案件,追究一批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业环境违法违纪人员的行政责任,严肃处理和曝光一批直接责任人,坚决纠正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不正之风。
(三)挂牌重点案件,加大督办力度。
各县(区)要围绕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确定一批影响较大的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由政府牵头挂牌督办。挂牌督办案件要有明确的目标责任、解决时限、责任单位、督办部门、督办程序及奖惩措施。及时向社会公布挂牌督办案件,并报上一级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市政府将适时组织检查县(区)政府挂牌督办案件落实情况及饮用水源保护区、工业区块、建设项目集中整治、打击无证无照污染严重的非法企业等重点工作的开展情况,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曝光典型违法违纪案件,推动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力求取得实效。市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结合全市环境污染整治工作、各县(区)自查情况和信访重点、热点问题,重点挂牌督办一批环境违法案件和问题;同时,会同省整治办对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特别是对危害群众利益的突出环境问题的查处情况,进行多种形式的集中专项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