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把好新建项目审批关。对不符合要求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要依法分别提出停止建设、限期整改、取消立项等处理意见;对不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不符合环境排放控制标准的,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对没有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备案、核准和审批;对国家明令淘汰或未履行环保手续的建设项目,由有关综合经济部门或环保部门依法提请同级政府予以关停,供水、供电、金融等部门要积极配合,采取相应措施;对政府明令关闭的企业,工商部门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以打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的排污企业为重点,确保经济社会有序发展。
坚决取缔无证无照非法经营、污染严重的“低、小、散”、 “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坚决制止企业通过偷排漏排、不惜牺牲环境来换取经济效益的违法行为,确保市场公平、有序竞争。
各地、各部门要紧密结合专项行动重点,依法从重、从严、从速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特别是对那些危害群众利益的突出环境违法行为,要一查到底、严厉打击。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和宣传发动阶段(6月)。
各县(区)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区域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和宣传发动工作,要及时将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和要求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各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以及动员部署阶段情况在6月20日前报送市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6月-10月)。
各县(区)组织有关部门对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企业违法排污问题、工业区块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和集中排污问题、建设项目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问题以及无证无照非法经营企业的污染问题,进行集中调查和整治,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各县(区)应将县(区)级挂牌督办名单、无证无照非法经营污染严重企业的查处情况于6月28日之前,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名单及保护区内企业违法排污的整治情况于7月10日之前,工业园区、工业区块内环境违法企业的查处情况于8月10日之前,建设项目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的查处情况于9月10日之前报送市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总结阶段(10月下旬)。
各县(区)要认真总结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提交《2006年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于10月30日前报送市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