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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06年度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


  3.集中检查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特别是城市居民集中区、开发区内的化工企业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情况、应急设施建设情况、各项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对列入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环境污染整治的通知》(浙环函〔2006〕93号)名单的10家重点整治单位和其它省挂牌督办重点整治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不符合整治要求、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关停。

  (二)以集中整治工业园区的环境违法问题为重点,确保工业园区良性发展。

  对省、市级工业园区和以各类名义成立的工业集中区块在建设和管理中存在的环境保护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重点针对以下问题:

  1.坚决纠正工业园区和区块在建设、管理过程中,擅自降低环保准入条件的行为和阻挠干扰环保部门现场执法检查、降低或取消排污费等一系列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

  2.对工业园区和区块内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擅自投产的企业,都要落实整改措施;对建有集中污水处理设施但不能达到进管网标准排放的排污企业要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应限产限排,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整治或依法关闭;对未建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工业区块内的超标排污企业,责令停止生产。对企业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转、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属于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按规定淘汰;对私设排污管线或者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的企业,一经发现立即停产整治;对未按规定安装在线污染自动监控设施的重点工业污染源,以及未按规定设立排污口标识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对故意超标排放、弄虚作假和屡查屡犯或者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违法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严处罚,同时要依法追究企业责任人的责任。对达标无望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彻底关闭。

  (三)以集中整治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为重点,控制新污染源产生。

  1.市本级和各县(区)要在本辖区范围内组织对2003年《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以来的建设项目,重点是化工、医药、造纸、印染、电镀、船舶修造、甲壳素、采矿、公路等行业的建设项目执行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保“三同时”监管和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未经环保部门审批违法上马的项目,要依法查处;对未按规定申请环保“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要限期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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