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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06年度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06年度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
(舟政办函[2006]68号 2006年6月19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全国第六次环境保护大会和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省环保局等八部门《2006年浙江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浙环发〔2006〕39号)的具体部署,现就我市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作如下通知: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为契机,进一步推进生态市建设和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确保群众饮用水源安全,解决威胁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努力遏制环境污染事故上升势头,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

  二、整治重点和要求

  (一)以集中整治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和隐患为重点,确保群众喝上放心水。

  各地要根据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11号)要求,严格落实国家、省有关饮用水源保护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确保群众饮水安全。

  1.集中整治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环境违法活动。严格执行《水污染防治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坚决取缔一级保护区内的所有污水排放口,清除所有违规垃圾堆放场、畜禽养殖场,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

  2.进一步查清环境污染源,集中整治对饮用水源构成重大污染事故隐患的排污企业。对直接导致饮用水源地水质超标的排污企业,要立即责令停产整顿,整顿后仍不符合要求,必须依法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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