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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意见的通知


  (二)自评申报(2006年11月底前完成)。各参加创建活动的企业,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项制度,落实各项保障职工权益的措施,对照考核评价标准先进行自评。自评结果必须按照厂务公开要求进行公示或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后,报县(区)或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三)检查审核(2007年2月底前完成)。根据企业的申报,各县(区)和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企业人员组成检查组进行抽查,对群众有举报的企业,要逐一检查核实。

  县(区)申报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必须在县(区)评定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中推荐产生,由各县(区)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填写《舟山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申报表》,并附事迹材料,报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将以抽查的方式,对申报企业进行检查验收。

  (四)社会公示(2007年3月底前完成)。审核后拟评定为市或县(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都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通报命名(2007年4月-5月)。被评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必须向社会公布。

  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原则上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由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授予“舟山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称号,并予以通报。

  创建活动的结果将作为今后评定(授予)诚信企业、先进企业、五一劳动奖状和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优秀企业家等荣誉称号的重要依据之一。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如发生有一票否决情况的问题,由原授予单位(组织)取消其称号。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为加强对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已成立市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创建活动,建立和落实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措施,加强领导,协调各有关部门加强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创建工作。

  (二)精心组织。各级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市创建活动的总体要求,紧密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考核评价办法。要组织力量,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充分调动广大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上下联动,形成良好的创建氛围。各县(区)要在2006年7月15日前,将创建活动方案报市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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