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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意见的通知


  (二)认真执行《劳动法》规定工时制度和作息休假制度,保障职工健康。

  (三)认真执行最低工资制度,按时足额发放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工资,按规定支付超时加班加点工资;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并签订工资协议。

  (四)不得非法使用童工,依法维护女职工特殊利益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

  (五)企业和职工依法参加各类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程,企业安全生产“三基”工作扎实。

  (七)建立劳动关系预警机制,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制度,依法调解处理劳动争议。

  (八)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及其相应的组织,依法拨缴工会经费,建立工会主动参与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工作的机制。

  (九)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等制度,完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有效保障职工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

  (十)加强职工技能培训,落实职工培训教育经费;健全和落实职工生活保障和文体活动设施,开展经常性的文体活动,满足职工的精神文化需求。

  各县(区)可根据以上内容,结合本地实际,对创建活动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制定可实施操作的考核评价办法。在具体实施中,可根据企业规模和职工人数,划定企业不同类型,实行分类考核评价。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考核评价办法和申报标准,由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

  企业有以下情况发生的,实行一票否决:非法使用童工;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三、方法步骤

  全市创建活动在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 2006年全市参加创建活动的企业原则上不少于企业总数的50%。市属及部、省属在舟企业创建活动由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一)组织发动(2006年7月15日前完成)。各地要根据市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广泛动员企业参与到创建活动中来,要加强对劳动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使广大职工学法、懂法、守法;要督促企业按照劳动保障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创建活动的工作要求,加强管理,完善制度,及时发现和改进问题,把创建活动作为企业依法经营、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有效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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