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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新城管委会、市公安局关于舟山市新城户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新城管委会、市公安局关于舟山市新城户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舟政办发〔2006〕7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新城管委会、市公安局关于《舟山市新城户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日

舟山市新城户口管理办法(试行)
(市新城管理委员会、市公安局)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临城新区建设,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和新城人口的聚集,进一步规范社会管理工作,现就新城户口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根据现行户口管理政策,遵循“人户一致和居住地登记”的指导性原则,在新城购房落户的基本条件为:

  (一)在新城购置成套商品住宅或人均7平方米以上自建房屋(原则上以房屋产权证为准,商铺等非住宅用房不适用购房落户政策);

  (二)户口迁移人应在新城购置的房屋内实际居住,即符合居住人和户口登记一致;

  (三)户口迁移人为原户口登记机关登记的同户人员。非农业户口未婚子女(凭合法未婚证明)可以投靠同一户口性质的父母,身边无未婚子女的非农业户口父母可以投靠同一户口性质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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