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个案认定”由舟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案情需要及时认定,并颁发《知名商品认定证书》。
第二十条 知名商品自公告之日起,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或因特殊原因在有效期满后三个月内,知名商品所有人可向舟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续延,并填写《知名商品续延申请书》。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换发《知名商品认定证书》。每次续延有效期为两年。
第二十一条 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认定的知名商品,其拥有的驰(著)名商标被撤销或失效的,应在申请续延时,按照一般认定条件重新办理认定手续。
第二十二条 知名商品所有人因合并、分立或其他原因发生变更的,应当由知名商品的继受者在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舟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确认。符合条件的,换发《知名商品认定证书》。
知名商品所有人变更名称、住所或其他注册登记事项的,应当在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变更事项报舟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五章 异议与撤销
第二十三条 对已经认定公告的知名商品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向舟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知名商品异议书》一式两份,写明明确的请求和具体的事实依据,并附送相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四条 舟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异议书副本送交被异议人,被异议人自收到异议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答辩。被异议人不答辩的,不影响对异议的审理。
第二十五条 舟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综合审查的基础上,对异议申请作出决定。
异议成立的,撤销知名商品的认定,予以公告,该知名商品的认定自始无效。
异议不成立的,驳回异议,书面通知异议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舟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知名商品认定,并予以公告:
(一)在申请、评审、认定知名商品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伪造证据或者以其他手段串通有关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