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知名商品认定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和其他相应合法资格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及认定商品的基本情况说明;
(四)申请认定的商品商标注册证或相关资料;
(五)商品质量检测报告及相关荣誉证明;
(六)申请认定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有否受到仿冒情况的说明;
(七)申请认定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的目录及其实物样品、图片资料;
(八)其他应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 拥有中国驰名商标、省(市)著名商标称号的商品的申请认定,可不提供第十一条第(五)、(六)项的资料,但应提交驰名(著名)商标认定文件和证明。
第十三条 知名商品按照“个别申请、集中认定”和“个案认定”两种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知名商品认定的一般程序为:初审、受理、审核、评定、公告、发证。
本规定如无特别说明,认定的一般程序仅适用于“个别申请、集中认定”方式。
第十五条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收到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认定材料后,按照本规定的认定条件,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将申请材料报送舟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符合要求的,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并报舟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十六条 申请人对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的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向舟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核,复核后认为请求理由成立的,转原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再审查;认为请求理由不能成立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舟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情况征求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意见。
第十八条 对通过审核的知名商品,经舟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评定后,在市级相关媒体上发布认定公告,并向申请人颁发《知名商品认定证书》;未予认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