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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舟山市知名商品认定和保护暂行规定的通知

  (一)《知名商品认定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和其他相应合法资格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及认定商品的基本情况说明;

  (四)申请认定的商品商标注册证或相关资料;

  (五)商品质量检测报告及相关荣誉证明;

  (六)申请认定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有否受到仿冒情况的说明;

  (七)申请认定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的目录及其实物样品、图片资料;

  (八)其他应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 拥有中国驰名商标、省(市)著名商标称号的商品的申请认定,可不提供第十一条第(五)、(六)项的资料,但应提交驰名(著名)商标认定文件和证明。

  第十三条 知名商品按照“个别申请、集中认定”和“个案认定”两种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知名商品认定的一般程序为:初审、受理、审核、评定、公告、发证。

  本规定如无特别说明,认定的一般程序仅适用于“个别申请、集中认定”方式。

  第十五条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收到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认定材料后,按照本规定的认定条件,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将申请材料报送舟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符合要求的,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并报舟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十六条 申请人对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的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向舟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核,复核后认为请求理由成立的,转原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再审查;认为请求理由不能成立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舟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情况征求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意见。

  第十八条 对通过审核的知名商品,经舟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评定后,在市级相关媒体上发布认定公告,并向申请人颁发《知名商品认定证书》;未予认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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