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对知名商品的异议作出决定。
第七条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的职责:
(一)接受本辖区申请人申请舟山市知名商品;
(二)对申请进行初审,提出报送或不报送的意见;
(三)同意报送的上报申请材料;不予报送的上报备案材料。
第八条 由舟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牵头成立舟山市知名商品认定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由市工商局、质量技监局、科技局、农林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安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消费者委员会、舟山日报、舟山电视台等相关部门组成,对知名商品认定提供咨询意见。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九条 在舟山市生产、经营的商品,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请人可以提出知名商品认定申请:
(一)申请人是在舟山市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营业执照和其他相应资格证明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农村合作社;
(二)申请认定的商品投放市场在两年以上,并为本市相关公众所知悉;
(三)申请认定的商品在同类商品中质量优良、稳定,具有较高的市场认知度和信誉度;
(四)申请认定的商品不属于国家限制生产或淘汰的产品,所提供的服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经营的项目;
(五)建立了较完善、科学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近两年内无质量事故。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认定:
(一)申请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以及其他特点的;
(二)该商品近两年内被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认定为质量不合格的;
(三)该商品系国家禁止或限制生产(经营)或淘汰的产品;
(四)申请人在近两年中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及其他法律、法规而受到查处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认定的情形。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知名商品认定应提交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