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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舟山市知名商品认定和保护暂行规定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舟山市知名商品认定和保护暂行规定的通知
(舟政办发〔2006〕9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工商局关于《舟山市知名商品认定和保护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六年七月十日

舟山市知名商品认定和保护暂行规定
(市工商局  二○○六年六月十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舟山市知名商品的认定和保护工作,有效维护知名商品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准确、及时地制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知名商品,是指在舟山全市范围内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

  第三条 本市知名商品的认定,适用本规定。依照本规定认定的知名商品,其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本规定保护。

  第四条 舟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舟山市知名商品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 认定知名商品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和科学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

  第六条 舟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知名商品认定中的主要职责:

  (一)受理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报送的申请;

  (二)受理申请人对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不予报送的复核申请;

  (三)审核申请材料;

  (四)向专家咨询委员会征询意见;

  (五)对知名商品申请作出审核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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