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落实职代会职权。大力推行厂(企)务公开制度,落实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非公有制企业要把涉及职工利益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障、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等定期向职工群众公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厂情发布会、职工恳谈会等企业民主管理形式。
三、支持工会建立健全维权机制,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各级政府要支持工会履行维权职能,提高维权实效,从依法行政、执法监督等方面积极为工会组织开展维权工作创造条件,提供保证。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按照
工会法的要求,各级政府、工会组织、劳动保障部门以及各种形式的企业协会(行业协会)等,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加强协作,从我市的实际出发,着眼于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稳定企业劳动关系,定期研究和分析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改制对劳动关系的影响,认真协商解决涉及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对一些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要加强经常性的协调沟通,及时研究解决办法。积极推进乡镇(街道)等基层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设,充分发挥它们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的作用,切实把劳动矛盾解决在企业、解决在基层。各级劳动保障和司法部门要重视、支持职工法律援助机构建设,不断健全完善职工维权网络,为工会依法维护职工权益、依法协调劳动关系创造条件。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工会组织积极指导和推动企业建立、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支持工会组织参与分配制度的完善,推进以工资集体协商为重点的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充分发挥工会在劳动争议调解中的重要作用,建立以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为重点的基层劳动争议预防调处机制,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困难职工帮扶救助机制。结合当前全市开展的“暖人心、促发展”工程,继续深化工会“送温暖、献爱心”和“金秋助学”等活动,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重视关心困难职工及其家庭的生活、工作和学习情况,上下联动,形成合力,不断加大对困难职工的帮扶救助力度。各企事业单位要按照“谁用人谁帮扶”的原则,做好本单位困难职工的帮扶工作,对职工临时性、突发性的困难要及时给予救助,支持企事业工会开展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和互助补充保险工作,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加强企业集体福利设施建设,把集体福利设施纳入企事业单位发展的总体规划,做到统一部署、统一安排、统一实施。